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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报税介绍
香港是一个税率低、税种少、税法简单的最自由的贸易港。和国内公司在税收、报税有很大的不同,根据香港公司的税收条例,公司成立后,无论公司是否要纳税但是每年必须报税。
新成立的香港公司第一次报税是18个月后,以后是每年一次报税。香港的财政年结日为每年四月初,即每年的四至五月份香港税务局就会香港有限公司,合伙公司,物业持有人及个别人士发出利得税或物业报税表,新公司有关人士必须于报税表上所指定的日期内,通常为报税表发出的一个或三个月内,把帐目、审计和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进行申报。
香港报税三种情况:
1 零报税——适合没有经营、没有任何进帐记录的公司;
2做账后直接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无限公司;
3 做账、审计核数后才能报税——适合有经营、有进帐记录的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零申报:
零申报是过往二、三年最常被国内人仕为其香港有限公司申报税项的方法,然而,税务局对零申报的公司帐目有所要求。由于缺乏正确的了解,经常被人错误使用。
零申报适用情况:
在税务局所要求申报的评税年度内,公司没有任何商 业交易,包括任何银行进出、收取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费用。一般而言,零申报只适合成立公司后从没开业或已终止业务及准备结业的公司。虽然公司条例要求公司必须为其帐目进行审计,但税务局仍会接受公司不提交审计报告,只提交零申报的利得税报税表。
零申报优点:
1、处理时间短。2、由于不需要进行审计,故成本相对低。
缺点:
1、由于公司的帐目有可能不符合税务局的要求从而触犯税务申报的相关法律。
2、零申报过后,税务局在七年内仍有权要求检阅公司帐目,如公司提供之文件不符合零申报上的数据,有可能被视作瞒税或逃税。
香港公司有进帐、有营业往来,需要正规合法报税:
提供财务单据——港胜企业进行评估、报价——付款——港胜企业理帐、做帐——港胜企业香港执牌会计师核数审计——出审计报告交由董事股东签署——会计师持报税资料到香港税局申报——等待审核、评税、完税——最后相关资料交回客户保存。
香港海外利得税一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利得税为16.5%)。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香港公司做帐、核数审计报税流程
报税前的准备:
虽然香港政府要求按年度报税,新成立的香港公司是18个月时才需要报税,但企业一般不能等到要报税时才开始收集帐单,因为这样一下子工作量大,如有提供的帐单不齐,到时去银行补帐单,会产生一定费用和时间,港胜企业提醒客户一般应在有经营业务发生时就要开始准备和收集做帐资料;
1票据的分类和整理:把销售发票、成本发票和费用发票按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如票据 比较多,可以在票据的右上角用铅笔加上编号,并注意所有提供的单据日期与做帐期间的日期相符;
2有效票据:与中国内地相比,香港政府做帐报税所需要的发票、单据没有国内公司那么严格,如经常提供给国外客户的发票和收据盖章即可生效。
做帐需要提供的资料明细:
1、银行对帐单、月结单;
2、销售票据:发票、合同;
3、成本票据:发票、采购合同;
4、费用票据:工资表、租金(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运费等;
5、其它相关文件:公司章程正本一份、周年申报表、所有公司变更资料(若有)、固定资产票据、投资相关文件、做帐次年度的头3~5笔购销发票及相应的收付款单据等。将票据移交给港胜企业咨询:可根据客户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做帐、审计报税。
香港公司报税时间:
办理时间:新成立的公司是在18个月时,会收到税局的报税通知,这个时间必须整理帐单进行税务申报。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报税时间按排,视帐务敏繁简程度,可以按月,或半年或一年期报税。整个做帐、审计核数、报税的时间约需10天至3个月不等。
延误码罚金:如果延误报税,税局会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最低罚款金额为RMB$1200元,最高没有上限。
利得税:
在香港,利得税是一间香港公司的主要税收,相当于国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利得税是根据公司在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税金,税率为16.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以及海外盈利,则无需缴纳利得税。
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时间按排。
例如:
1、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此是按香港财政年结时间)或
2、每年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按自然月一年时间)或
3、第一次会计年结日之后顺延一个年度时间。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自香港税局网)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 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它成员的运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 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香港税局官网:http://www.ird.gov.hk